如何認定職業病?職業病的診斷標準是什么?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那么,如何認定職業病?職業病的診斷標準是什么?去哪里做職業病鑒定?
如何認定職業病?
(1)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鑒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鑒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審核.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要對其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鑒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3)組織鑒定.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鑒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注明.
(4)出具鑒定書.鑒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鑒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鑒定結論和鑒定時間.鑒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鑒定的成員共同簽署,并加蓋鑒定委員會公章.
(5)異議處理.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翟方圓律師補充:
職業病的診斷標準是什么?
一、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三、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四、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五、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六、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復查時可根據復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八、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從事放射性作業勞動者的健康檢查應當填寫《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
翟方圓律師支招:
去哪里做職業病鑒定?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40條、《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此處的 “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此處的“診斷機構”是指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職業病診斷條件并擁有一定數量的從事職業病診斷資格醫師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根據《衛生部關于對異地職業病診斷有關問題的批復》,在塵肺病診斷中涉及晉級診斷的,原則是應當在原診斷機構進行診斷。對職業病診斷結論不服的,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申請鑒定,而不宜尋求其他機構再次診斷。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勞動者沒有依照有關規定確定診斷機構的,所作的職業病診斷無效。衛生行政部門將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