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和非急救擬實行分類管理

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昨天召開,會議聽取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
針對此前本市院前急救實踐中發現的問題,結合市人大代表的議案,以及本市近年來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改革發展成果,《決定(草案)》對多個條目進行了深入、細致的修改。比如,明確本市實行院前醫療急救和非急救醫療轉運分類服務和管理,非急救醫療轉運不得占用院前醫療急救資源,以保障院前醫療急救資源真正用于急、危、重患者的救治。
全市院前急救實施統一指揮調度
作為本次修改的一大亮點,《決定(草案)》明確全市院前醫療急救實施統一指揮調度,這也是為了固化本市統一呼叫號碼和統一指揮調度的改革發展成果,提高全市急救服務效能。《決定(草案)》將“實施統一指揮調度”納入條例總則第四條規定。
考慮到北京作為國際化大都市,重大活動保障的標準高、任務重,應當合理動員全市急救保障資源共同參與重大活動保障任務,結合突發事件應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決定(草案)》第十六條提出,“在有突發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應急、重大活動保障需要的情況下,全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院內醫療急救機構、紅十字會所屬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社會醫療救援力量,應當在政府統一指揮調度下,參與醫療救援保障工作”。
明確急救和非急救醫療轉運分類服務
為了防止非急救醫療轉運服務占用院前醫療急救資源,保障院前醫療急救資源真正用于急、危、重患者的救治,《決定(草案)》在第一章總則的第三條中明確:本市實行院前醫療急救和非急救醫療轉運分類服務和管理,非急救醫療轉運不得占用院前醫療急救資源;在第三章服務規范的第二十條中,明確調度人員應當告知非急、危、重患者通過非急救醫療轉運方式解決。
同時,考慮到人民群眾對非急救醫療轉運服務的實際需求,政府在將非急救服務從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中全部剝離,嚴格依法落實院前救護車不得用于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以外其他活動的規定。防止非急救服務占用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資源的同時,應當加緊制定非急救醫療轉運服務標準規范和管理制度,明確社會力量參與的準入標準和退出機制,為人民群眾提供規范的非急救醫療轉運服務。因此,《決定(草案)》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非急救醫療轉運服務的管理辦法。
細化院前急救與院內急救有效銜接
為暢通院前醫療急救與院內醫療急救的銜接,兩年來,市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在加強信息化平臺建設、大力推進急診預檢分診分級、優化院前院內患者交接程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為鞏固相關改革成果,《決定(草案)》在第二十四條中進一步完善銜接制度,增加“鼓勵應用信息化技術”“按照急診分級救治原則,根據患者疾病危險程度實施預檢分診,保證急、危、重患者得到優先救治”“及時與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完成患者交接,避免院前救護車以及車載設備、設施滯留”等相關內容。
此外,為保障醫療安全,《決定(草案)》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明確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院前救護車進行清潔和消毒,保證公共衛生安全;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建設洗消站點,配備洗消設備。
地鐵等公共場所應開展急救應急演練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的急救能力是對公眾生命健康安全多一份保障的重要基礎,在公共場所推廣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設施,是社會急救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群眾比較關注,政府正在大力推進。為此,《決定(草案)》在原第四十八條中增加市人民政府制定自動體外除顫器等醫療急救設備設施配置規劃并組織實施的規定。
另外,考慮到目前地鐵已成為人員高度密集的公共場所,開展經常性醫療急救應急演練是有效提升急救能力的重要保障,而此前涉及的公共場所僅限于影劇院、體育場館、機場、火車站、學校、景區。本次《決定(草案)》將“地鐵”納入原第四十八條中列舉的公共場所之中。上述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除了要配置醫療急救設備設施和藥品、定期組織員工學習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之外,增加了“應當開展醫療急救應急演練”的規定。
文/本報記者 李澤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