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猥褻男性到底是否構成犯罪?
原標題:男性猥褻男性到底是否構成犯罪?
近日,成都男教師梁崗涉嫌猥褻多名男生一案有了新進展。據悉,該案將在1月7日進行第3次開庭。
該案件2020年開始發酵,至今尚未宣判。2020年4月,小楊以及多位男性同學公開舉報男教師梁崗猥褻,而該男教師還是“全國優秀班主任”,曾任職宜賓、成都兩所高中。
據悉,該男教師10年猥褻侵害人數達20人。該事件一經曝光,迅速引起討論,相關部門也迅速開始查處該案件。
2020年11月12日,成都市成華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之中,成華檢方指控被告人梁崗在宜賓、成都兩所高中擔任教師期間,對7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而被告梁崗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條件,稱被害人對他進行“引誘”,經過一番大放厥詞的狡辯之后,梁崗承認猥褻,但拒不認罪。
2021年8月17日,該案件一審復庭,有4位被害人到現場指認,梁崗仍然狡辯,拒不認罪,該案未當庭宣判。
梁崗一直堅稱自己雖有猥褻行為,但并未構成犯罪是為何?隨頂律網來了解。
要知道一般猥褻和強制猥褻罪的處罰大不相同。
刑法上的猥褻罪分為兩種,一種為強制猥褻罪,一種為猥褻兒童罪。一旦觸及猥褻罪,將入刑,而一般的猥褻行為,則只需要受到治安處罰。
兩者如何區分,一般猥褻主要包含咸豬手、揩油等;猥褻罪是指以暴力的手段違背他人意愿,強制猥褻他人而構成的犯罪。
一般猥褻的行為,根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強制猥褻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我們常見的案例之中,大多數是男性猥褻女性,而一般有爭議的是女性猥褻男性是否構成犯罪?而此案之中的男性猥褻男性,非常少見,那么到底是否有法律可依呢?
其實早在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就已經明確擴大了猥褻罪的保護對象,原文中的“婦女”更改為“他人”,所以猥褻罪并不僅限于女性和兒童,將包括成年男性。
所以男性猥褻男性,構成強制猥褻罪,照樣會入刑。
此案之中,梁崗作為人民教師,作為道德的典范,本應在教書育人的同時,以德為先,卻犯下如此嚴重的罪行,致使十多位學生遭受身體和心理的雙重傷害,實在枉為人師。面對自己犯下的罪行,拒不悔過,更是令人咋舌。學生尊重老師,老師更應該嚴于律己,做好典范,觸犯法律,必須繩之以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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