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個人破產 浙江法院回應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
10月9日,溫州中院與平陽縣法院聯合發布的“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情況”,引起法學界和法律實務界的關注。尤其是所謂“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的提法,被許多媒體冠以“中國個人破產第一案”,又使得人們將關注點聚焦于在中國尚為空白的有關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設計與建構上。
伴隨著經濟發展,“老賴”的數量多了起來,欠債不還的新聞多了起來,“執行難”的聲音多了起來,再有就是因為逃債而東躲西藏的人多了起來。上述現象,除了與社會誠信及其制度的設計與運行相關,除了與社會整體道德水準及其評價相關,實際上也與個人破產的法律制度設計及其建構相關。就如“執行難”,其所覆蓋的相當一部分案件不是執行“難”,而是根本就執行不了(即“執行不能”);或者說如果真的嚴格按照判決執行,其最終結果則與社會道德乃至法律的根本價值相沖突。
由于個人破產制度尚付闕如,平陽縣法院的“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當然構不成“個人破產第一案”,但是,這也并不影響其在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進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平陽法院辦結的溫州某破產企業股東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以具體情節向人們展現了法律在不同價值層面的統一與沖突,以實案說明了法人和自然人的“責任有限”原則之于社會價值和經濟秩序的重要意義。也正是從這個角度,人們將此案稱之為“中國個人破產第一案”。為此案冠以“第一”,說明個人破產制度建立的共識已在形成當中。
當然,對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是為“老賴”“開后門”或“網開一面”的擔憂,雖不無道理,卻失之于焦點。“老賴”的產生以及可執行卻執行不了的案件的產生,整體而言,是與社會誠信水平以及相關制度設計和運行情況聯系在一起的。在嚴格執法的情況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從制度設計的層面講,并不存在為“老賴”“開后門”的問題。個人破產制度,是整個破產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其對債權人的保護、對債務人及其債務的處理,必須以公平正義為原則。這是保證個人破產制度不會成為債務人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前提。
從實行個人破產制度的國家的實際情況看,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并非是對債務人“脫責”的規定,而是將責任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在保證債務人的人道權利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履行其對債權人的義務。從個人破產制度的通行規則看,其在人道基礎上的不失苛刻的限制性規定,也堪稱是對債務人的懲罰。個人破產制度,是對借債、借債不還以及無力償還等后果的明示,是對社會征信體系和制度的一個補牢。
破產制度建立的目的,從根本上講,是為市場建立一個新陳代謝、吐故納新的機制,讓競爭失利者可以體面地退出市場。只有這樣,市場競爭才不會變成一種“玩命”的游戲。同理,個人破產制度也是為個人進行社會活動留有(暫時)退出的一個制度化通道,不致使社會參與變成一條賭命的不歸之路。在現階段,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迫切性在于必須要解決與企業破產相關聯的自然人連帶責任的債務擔保問題。個人破產制度的人道救濟原則,將促使金融機構和其他債權人建立新的預期,更加審慎對待債務的形成,更加負責地調查和評估債務人舉債項目,降低系統性的風險。